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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4月)2021-04-2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总裁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

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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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裁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商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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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若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

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年报正文披露日前,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

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

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

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公司治理

情况自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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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

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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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

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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