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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招标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21-04-2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招标活动,强化管

理,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招标单位职责:

    (一)组建招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发起招标活动申请。

    (二)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并发布招标信息。

    (三)主导本单位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及项目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四)负责投标人资质审查及招标项目相关事宜的解释、答疑。

    (五)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方签订商务合同。

    (六)做好本单位招标过程文件的存档及维护。

    第四条 企管部门职责

    (一)制订、修改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宣贯招标政策法规。

    (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集团公司本部项目招标方案,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协助选聘招标代理机构并配合其工作。

    (四)指导招标单位合法合规开展招标工作。

    (五)集团本部及分子公司招标项目电子资料备案。

    第五条 法务部门职责:

    (一)审查与招标相关的合同、招标文件等法律文书。

    (二)对招标过程合法性进行全程指导与监督。

    (三)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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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处理招标投诉。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职责

    (一)参与集团公司本部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核,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审计工程建设采购的合法合规性。

    (三)监督全集团公司招标项目招标、投标、定标过程。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参与集团公司本部项目的招标方案审核,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结算等。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保密、竞争、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九条 适用范围:

    (一)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

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招标:

    总承包:招标单位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

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本办法相应标准,

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合并采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其中“同一项目

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

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单项采购:工程类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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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选聘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选聘,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

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决策咨询等。

    (三)对于除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采购外的其他采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类采购、

服务类采购等)原则上采取比价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方式选择与审批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比价是指招标单位在收到特定投标人报价后以多方面标准比较确定最终中标人的选

聘方式(指在采购同一产品时,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质量、售后服务、口碑、价格比

较,最后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的一种选聘方式)。

    (四)公开比选是指招标单位以在企业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投标。

    (五)竞争性谈判是招标单位通过与多家投标人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选

聘方式。

    (六)单一来源方式是指招标单位从某一特定投标人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上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按集团公司《授权体系管理手

册》进行审批,无需公开招标,可以采取比价、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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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 600 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

公开招标方式;

   (二)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 600 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比

选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 400 万元以下的属于可预计、日常业务范畴的经常性项

目,且中介服务质量均衡、价格透明的中介服务事项;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

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可以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公开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

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为 100 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

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

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招标、公开比选、竞

争性谈判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

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公开比选后只有同

一家中介机构报名,在企业官网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等公示不低于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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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

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六)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应当申请邀请

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应当申请不进

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

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招标相关流程

   第十八条    招标申请。采购主体部门(招标单位)为招标牵头方,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填写

相关表单,经企管部门审核后,由采购主体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

织招标的,在企管部门协助下,采购主体部门与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的具体操作事宜;自行

组织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应当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自主招标流程及具体要求由企管部门制订相关细则,提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审批

   (一)所有招标在招标之前须按照集团公司《授权体系管理手册》进行审批,经审批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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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招标程序。

   (二)应公开招标但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单位申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

会审批后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三)应公开招标但符合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工程项目,由招标单位申请,集团公司总裁办

公会审批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资料备案。采购单位自行保管好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将电子档报企管部

门备案。

                                  第六章 其它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涉及的合同拟定、审核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黑白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招投标及采购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中介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串标、围标、借

用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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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招标小组或采购主体工作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集团审计监察部门

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招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七)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的,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或依照中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依法属于中标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

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移交集团审计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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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三)《合同管理办法》

   (四)《“黑白名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相关表单由企管部门组织制订,提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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