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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禧科技: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5-0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一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2
第二章        释      义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7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7

  二、银禧科技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8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9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0

  六、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1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银禧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24

  八、对银禧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4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4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5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6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27
  一、备查文件目录..................................................................................................................... 27

  二、备查文件地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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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轶禾”)接受委托,
担任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上市公司”、“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
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银禧科技提
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银禧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
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银禧科技提供,银禧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银禧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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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银禧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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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银禧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轶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易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限售期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算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需满足的条件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有效期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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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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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银禧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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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银禧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0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4,994.3563 万股的 9.1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3,617.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8.22%,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8.04%;预留限制性股票 483.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7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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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和 60 个月;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其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和 60 个月;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
后授予,其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36 个月和 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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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72        1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则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72 个月         1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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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则预
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60 个月       25%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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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1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1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每股 3.17 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并确
定为每股 3.1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并
确定为每股 3.37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并
确定为每股 3.7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并
确定为每股 4.22 元。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
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
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
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
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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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
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
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
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3.17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确定方法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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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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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9 亿元

首次授予的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40 亿元
制性股票以及
在 2021 年 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63 亿元
月 31 日(含)
前授予的预留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4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88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5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15 亿元


在 2021 年 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40 亿元
月 31 日(不
含)后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3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63 亿元
预留限制性股
     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4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8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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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2025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1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成立起即专注于改性塑料行业,并不断在改性塑料上下游探索、延伸
与整合,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改性塑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
突出的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优势、服务优势、产品品质优势等。截至目前,公司
改性塑料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医疗设备、智能照明、电线电缆、动力电
池、基建材料、无人机等领域内拥有一批知名企业客户群。稳定优质的客户资源
为公司带来了稳定的营业收入,提升了公司产品品牌市场知名度,同时还为公司
逐步融入跨国企业的全球产品供应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应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应公司在行业内
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公司结合现状、未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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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
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
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每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
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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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银禧科技于 2011 年 0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
票代码“30022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
以下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银禧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
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
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
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
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
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银禧科技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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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禧科技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银禧科技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银禧科技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银禧科技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已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
回避表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银禧科技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银禧科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包含外籍员工)共计 72 人,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册员工总人数(含子公司)957 人的 7.52%。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一名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的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香港籍员工在公司的业务
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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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银禧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2、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并已与
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4,994.3563万股的9.1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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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3,61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8.22%,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8.05%;预留限制性股票48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1.7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7%。银禧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符合《业务办
理指南》《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银禧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总经理林登灿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8%,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此之外,其他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
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为每股 3.17 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3.17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3.37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3.7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每股 4.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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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
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
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
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
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
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
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
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
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银禧科技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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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
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计算,公司对首次拟授予的 3,61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进行了
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11,393.55 万元。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银禧科技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情况,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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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计算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选择适当的计算方式对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减去授予价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3,617.00万
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11,393.55万元。

    假设公司2021年6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21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销成本

  11,393.55     2,829.40   4,234.60      2,240.73   1,291.27   626.65       170.9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1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
司将向激励对象授予3,617.00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11,465.89万元,该
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绩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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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财务测
算符合《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上做出
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股权激励计划对银禧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银禧科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地保
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授予的激
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包含外籍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
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更能将公司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
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
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八、对银禧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
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银禧科技出具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银禧科技没有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九、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银禧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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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具有合理性,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东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银禧科技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
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银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授出总额度占公司总股本的9.11%,比例较小。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禁
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银禧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
绩效考核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银禧科技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
入”作为企业的基准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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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银禧科技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
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银禧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请投资者以银禧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银禧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银
禧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银禧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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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
关独立意见

    4、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

    6、《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8、《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10、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

    电话:86-769-38858388          传真:86-769-38858399

    联系人:郑桂华    陈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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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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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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