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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君正: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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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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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148,947,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929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7,552,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2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56,499,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97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意见书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483,182 股同意,16,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156,483,182 股同意,16,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三)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 6 名,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3.01. 非独立董事刘强先生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3.02. 非独立董事李杰先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3.03. 非独立董事张紧先生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3.04. 非独立董事冼永辉先生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3.05. 非独立董事潘建岳先生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3.06. 非独立董事许伟先生

    表决结果:155,767,7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3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4.01. 独立董事王艳辉先生

    表决结果:156,467,5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

    4.02. 独立董事周宁先生

    表决结果:156,467,5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

    4.03. 独立董事叶金福先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56,448,7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

    (五)《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5.01. 监事张燕祥女士

    表决结果:155,961,5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4%。

    5.02. 监事陈大同先生

    表决结果:156,476,2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3%。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楚玲


                                             经办律师:
                                                           黄佳曼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