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拟向关联方购买房产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