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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0-08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
                     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
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决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
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1月12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1月1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1
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
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
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
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675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19年11月18日,授予价格11.59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2月30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6、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股票期权数量由750万份调整为135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5万份
调整为1215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75万份调整为135万份;首次授予部分行权
价格由11.59元/份调整为6.42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35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股票期权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9,994,674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
       (二)、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的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2
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数量。
    2、调整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调整涉及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750万份。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750×(1+0.8)=1350万份。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调整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50万份调
整为1350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5万份调整为1215万份,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数量由75万份调整为135万份。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调整
    1、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和程序的规定: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④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11.59-0.025)/(1+0.8)
=6.425元/份。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行权
价格由11.59元/份调整为6.42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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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及技
术骨干的勤勉尽职。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
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
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
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光韵达已就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
次调整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光韵达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获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
                                        4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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