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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韵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04-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原
则;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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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条
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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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

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因素认定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
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

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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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指下列股东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达到或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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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2、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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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报告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照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在适用

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如适用)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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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

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

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

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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