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01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和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
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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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 公司对《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措辞的修改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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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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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善 许敬东 汪激清
2020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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