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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1-04-27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募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山东金城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监事会应当对本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
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
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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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或
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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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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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人员谋利。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阅、复制,不得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内幕信息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当设立警示标识,无
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中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
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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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
的内容。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
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名称、职务、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证券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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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根据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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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城医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身份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序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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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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