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73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或“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的议
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前述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改,
具体如下: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 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日期的, 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至公告前一日;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公告前十日内;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其他期间。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 删除
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品种的行为: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子女、兄弟姐妹;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他组织。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 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七)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
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
股份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
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
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
以上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股权、行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数。
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
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解锁。 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除前述修改内容外,同时修订相应条款序号。
二、《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方占用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
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司字[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监发[2006]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作》《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运作指引》”)、《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式: 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其偿还债务而支
期间费用,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
付资金,直接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
或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
关联方资金,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
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
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得占用公司资金。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关联方使用: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活动; 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进行决策和实施。 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 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
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正常进行。 正常进行。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
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
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
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
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
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
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
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
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
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
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
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
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本制度中涉及“总经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处统一修订为“总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同时修订相关条款序号。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修订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山东金城医药集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
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工作。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第九条 增加第二款:上述内幕信息包括公司
事项 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
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员。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 删除
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 删除
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学
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 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公开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
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
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并按照《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由
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
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
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
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 第二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
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内容。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等信息。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除按照规定填写上 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除按照规定填写上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
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
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
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
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关联方、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构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 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
况。 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会所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
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施。
亦同。
除前述修改内容外,同时修订相应条款序号。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