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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城医药: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1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27/F, Tower A, COSCO Plaza, 61B HongKong Middle Road, Shinan District, Qingdao 266071,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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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城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金

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1-
                                                              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山东金城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3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山

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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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系统、投票方式、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联系人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山东省

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双山路1号(会议中心)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公司董事长赵叶青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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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权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14日,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

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0,976,76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5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856,7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3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833,4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50%;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49,20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9%。

    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监事李清业因工作原因

缺席会议。

    4.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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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83%;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5-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83%;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83%;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83%;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0,6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2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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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6,4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283%;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

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01,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58%;反对 33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3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49%;反对 33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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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4,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58%;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15%;反对 30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1 选举赵叶青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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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2 选举李家全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3 选举崔希礼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4 选举郑庚修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5 选举傅苗青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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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6 选举马钦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1 选举王新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2 选举蔡启孝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 12 -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3 选举李福利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4.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14.1 选举李清业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4.2 选举王超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2,523,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2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8,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 13 -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94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或其委托

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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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海容                     经办律师: 顾辰晴




                                        经办律师:徐闪闪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