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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3-30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5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 5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采用非公开方式询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9,431,090 股,发行价格为 25.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8,606,577.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997,145.91 元。
    2017 年 3 月 9 日,平安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
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2017 年 3
月 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7]000150 号《验
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罗湖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030214000000000643,截止 2017 年 0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4,237.2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教学研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露、李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