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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昊生物: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18-124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总数63,829,338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4.072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56,327,63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1.243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7,501,70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8292%。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张永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和2018年12月15日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2018年12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7日、

1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星期二)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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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7日15:00至2018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总数63,829,3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724%,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总

数8,784,1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4人,所持股份1,282,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

人,所持股份7,501,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9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24,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0%;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

果:同意8,779,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反对5,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824,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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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20%;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

果:同意8,779,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反对5,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晓玲、丁亚民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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