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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2019-04-2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的工作中,
能够严格按照《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本着对公司、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
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科学、客
观、公正的判断,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年报工作中,认真听取公司本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年审机构沟通,督促年报工作进展,充分发挥了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现将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任职的独立董事分别为叶剑生先生、罗桃女士、王东芹女士、刘召军先生。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东芹女士的任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刘召军
先生的任职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5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   应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应参加专业委员   实际参加专业委
                            亲自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名          数                          数                      会次数          员会次数

     叶剑生        15            15            0           0             12               12

      罗桃         15            15            0           0             12               12

     王东芹        5             5             0           0             5                5

     刘召军        10            10            0           0             3                3

   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事项内容及异议理由
   2018年度,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四、独立董事实地查看情况及提出的建议和采纳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提前至公司进行考察及深入了解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
作人员沟通交流。在听取工作汇报和审议议案等过程中,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未来发展提出

                                                    1
了建议。
   公司认真听取并采纳了独立董事的建议,公司据此完善了相关制度,同时在历次董事
会会议上,针对部分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
   五、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 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对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对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股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对2018年4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及放弃股权转让优
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对2018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关于补选独立董
事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对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追认2017年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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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对《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7、对2018年8月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8、对2018年9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9、对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对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宜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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