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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9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瑞丰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为
2021年1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1月19日,并同意向6名激励对象
授予192.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