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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1-04-2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 2

第三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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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
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
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
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
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
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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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
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
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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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
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小
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
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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