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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 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47.5 万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 670,253,193 股的 0.070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3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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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1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
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6、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7、2020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21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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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授予
  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次解除
  限售。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条件                        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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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字(2021) 第 441A013043 号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        《审计报告》,公司 2020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一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是:2020 年净利润不       净 利 润 为 48,152,123.32
低于 4000 万元                                          元,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6,438,287.50 元,剔除股份
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值作为计算依据。                                        54,590,410.82 元,满足解
                                                        除限售的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
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4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为“A”,对应标
为“A”、“B”、“C”、“D”四个等级,并依照激励
                                                        准系数为 100%;1 名激励对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          象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示:                                                    为“C”,对应标准系数为
                                                        60%。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对本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股份,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决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目前,公司正在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 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47.5 万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 670,253,193 股的 0.0709%。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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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   第一期实际解除       第一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的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期激励   的限制性股票数
                              (万股)     票数量(万股)         计划获授总数的比例       量(万股)

葛志建       副总经理            25.00               7.50                    30.00%             12.50

 王非        副总经理            25.00              12.50                    50.00%             12.50

陈永刚       财务总监            20.00              10.00                    50.00%             10.00

裴小明       副总经理            20.00              10.00                    50.00%             10.00

胡建华          董事             15.00               7.50                    50.00%              7.50

         合计                   105.00              47.50                    45.24%             52.50

        *注:上述剩余未行权数量已剔除本次拟注销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
        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
        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
        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
        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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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7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查后认为 5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
期届满后对 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4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
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瑞丰光电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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