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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瑞丰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葛志建先生在 2020 年绩效考核为 C,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系数为 60%,因此需要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
    我们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等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