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9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并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并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强化公司竞争优势,
提升协同效应。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同
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盛东 刘召军 罗桃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