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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高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1-10-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瑞丰高材                                         股票代码:300243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1                                                                否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2                                                                否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3                                                                否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7                                                                是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10                                                               否
       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11                                                               否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12                                                               否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15                                                          否
     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6                                                          否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17                                                        不适用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8                                                          是
     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19                                                          是
     年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
                                                            是
     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
                                                            是
     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百分比;
     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
     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是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
                                                     是
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是
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独立董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发表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
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
期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
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
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是
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
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
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     是
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     是
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
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
                                                     是
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
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是
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
                                                     是
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
     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     是
     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
     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
     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3                                                        是
     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
24                                                      不适用
     照公司是否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26                                                      不适用
     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28                                                      不适用
     票总额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
29                                                        否
     否少于 1 年
30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31                                                        是
     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32                                                      不适用
     1年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33                                                      不适用
     届满日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35                                                      不适用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
  36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是
       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
  37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是
       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是
       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否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是
       事是否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
  38                                                         是
       表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39                                                          是
      决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
  40                                                          是
      避表决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