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10-25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2019〕10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 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 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股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 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 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所 相关 规则及 本章程 的规 定,在 必要时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删除)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
行 境外上 市外资 股或其 他股份 性质的 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向原有股东配售
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
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
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
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删除)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委员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并决定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项、第(六)项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
…
的事宜;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职资格: 资格:
… …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任何一种情形;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2.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 )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注 册 资
…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 六 ) 制 订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注 册 资
案;并决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回购本公司股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份的事宜: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案;
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的任何一种情形;
…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的有关决议可以设立战略、提名、审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
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 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3.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 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 《 公 司法 》 第一 百零 一 条和 《 公司 章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
程》第四十四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 四十四条以及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 公 司 住所 地 或会 议通 知 列明 的 其他 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删除)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便 利 。 股东 通 过上 述方 式 参加 股 东大 会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 有关 规 定、 《 公司 章
程》及本规则,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
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删除)
删 除 本 条 后 , 后 续 条 款 编号 依 次 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 延。
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
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
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
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删
除)
除上述修改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