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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
                                 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担任其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金信诺或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进行了规定。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2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8 年 2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
出具《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1.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2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00 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并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 800,000 股。

    2.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
意见,认为该等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授予日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00 股。

    3.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公告》(编号:2018-058),完成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工作。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3
    (二)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按规
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
数为 1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09%。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达到解锁标准,同意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
售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三、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编号:2018-058)等有关文件,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 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本次解除限售
需满足如下条件: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4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为“2018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17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
较 2017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4.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绩考核期,
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
格”及以上时,可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可解锁数量=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各期解锁
比例。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锁额度,并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5
(三)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如下:

    1、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中汇会审字[2019]1816 号)、《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字[2019]1817 号)、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解除限售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
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
除限售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及股权激励
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
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字[2018]0926 号)、《深圳金信诺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字[2019]1816 号)、公
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编号:2019-049)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6
    4、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
售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激励对象在 2018 年度绩效考核达标,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
足《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
除限售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及《考
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孙昊天




                                                  __________________
                                                        杨   茹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