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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9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卫宁健康
                                         2018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及
                                         其他有关公开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
                                       董监高职责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均未参
与本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           是        不适用
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周炜、王英夫妇向
                                       是        不适用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3.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持股超
过 5%的其他主要股东刘宁、孙凯、
张士英、陈建国、贾按师均分别向         是        不适用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4.2009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周炜、王英夫妇就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作
                                       是        不适用
出《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
监发(2003)56 号】文有关规定的
承诺函》。
5.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周炜、王
                                       是        不适用
英夫妇和股东刘宁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孙凯、张士英、陈
建国、贾按师、凌红、胡美珍、范
钧、曾刚琴、韩伟、黄晓怡、靳茂、
周洪、付春林、付晖、黄克华、孙
超仁、邓荣华、陈军华、熊海浪、
艾国光、汪国亮、阚家平、李继东
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3)同时,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炜、刘宁、
孙凯、靳茂、张士英、黄克华还承
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周炜之关联方
王英还承诺:在周炜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对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
的规定执行。
6. 主要股东关于承担发行人相关
税收补缴责任的承诺周炜、王英和
刘宁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
要股东,就发行人成立以来所涉及
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事项,出具了
《承诺书》,承诺如果税务机关认       是              不适用
定发行人需要补交 2004 年至 2008
年度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则该等需要补交的税款将由承
诺人周炜、刘宁、王英按照其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

7.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是              不适用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
                                     河北监管局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
                                     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
                                     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
                                     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
                                     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
                                     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
                                     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
                                     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
                                     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
                                     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
                                     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
                                     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
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
[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
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
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
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
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
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
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
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
安徽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
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
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
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
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
                           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
                           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
                           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
                           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
                           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
                           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
                           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
                           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
                           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洋                     罗   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