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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星科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28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星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13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江岭路6号——行政办公楼七楼

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有9名 ,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为

284,092,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5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283,602,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05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为49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建勋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4,09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表 决 情 况: 同 意1,437,100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债转股增资事项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4,09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表 决 情 况: 同 意1,437,100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增资事项提供差额补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4,048,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
反对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 小 股 东 总表 决 情 况: 同 意1,393,300 股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 所 持股 份 的
96.9522%;反对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78%;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