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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28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
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我们认为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坚
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勤
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
考核指标制定合理。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2015 年董事薪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以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迟国敬                 陈铁军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