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2-033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2年4月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 (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股份数为134,216,74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4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名,持有 公司股份数为8,58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2%。经合并统计, 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计142,803,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3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27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8,587,07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其中,因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 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水波、申安韵、李柏桦、厉善红、厉善君、何锋、见证 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0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1年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公 司章程》。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宜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771,2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2%; 32,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54,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20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54,4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204%;反对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1,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17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 142,788,1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 15,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57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172%;反对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