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发表以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审计 业务所要求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诚信状况良好,能够圆 满完成公司的审计业务并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军 严嘉 饶艳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