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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安水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9-093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0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行 网络 投票 的时 间为 :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 666 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2 月 26 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霖先生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327,402,092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830%。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81,715,6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6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5,686,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21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和现场)共 9 人,代表股份 176,78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6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收购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9%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春霖先生、王贤先生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7,201,6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22,58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61%;反对 22,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7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7,379,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22,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61%;反对 22,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7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成赟、郭威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