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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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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隆华科技

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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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对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19 年 4 月 1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占

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356,024,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60%。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4 月 4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356,014,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8.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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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监票、计票程序没有提出

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3、《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4、《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5、《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6、《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7、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外

部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确认其报酬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8.1   选举李占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8.2   选举孙建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8.3   选举李占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8.4   选举李明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8.5   选举李江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7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8.6   选举吴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8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9.1 选举席升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9.2     选举张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9.3     选举张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0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1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10.1 选举王彬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56,0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10.2 选举张韶轩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56,014,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弃权 10,499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

     11、 《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法律意见书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1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1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56,014,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71%;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并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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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经办律师:
                                                            徐 昆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