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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10-22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5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28.7 万股,
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及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办理 3 名激励对象 128.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1
    2、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
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公告编号:2018-042)。

     3、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8-044)。公司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872 万股限制性股
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
行了核实。

    5、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完成了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5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

    6、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8 月 1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9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
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7、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完成了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

                                      2
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

    8、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事项进行核实,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上述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涉五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手续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50 万股,激
励对象人数为 272 名。

    9、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 名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5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专
项意见。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上市流通,本次解限完成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95 万股,激励
对象人数为 272 名。

    10、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2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专
项意见。该部分股份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上市流通,本次解限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3 万股,激
励对象人数为 3 名。

    1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核实,律师出具了专项意见。上述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涉九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7.6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
                                      3
购注销手续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办理完毕。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47.4 万股,激励
对象人数为 263 名。

    12、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6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34.6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
专项意见。该部分股份已于 2020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本次解限完成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12.8 万股,
激励对象人数为 263 名。

    13、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28.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售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
专项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15 日,上市日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届满。


                                        4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足
  1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形,
  2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净利润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7,436.09 万元,增长率为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实现的净利润与
                                                              278.92%,剔除本次及其他
        2017 年相比增长率不低于 100%
  3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上述“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影响,公司 2019 年实现的净
        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利润增长率为 323.30%,达
        作为计算依据。
                                                              到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 3 名激励对
  4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解
        法》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5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28.7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4%,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期可解除   剩余未解除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售股份数   限售股份数
                                                 (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1     孙建科    副董事长、总经理              354        106.2        141.6
     2     张源远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           15           20
     3     董晓强      分公司技术顾问             25           7.5          10
                    合计                          429         128.7        171.6

    (注:激励对象中孙建科先生、张源远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拟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
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办理 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28.7 万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3 名
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为 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28.7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

                                           6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 3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
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意见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并已经履行了迄今为止应当并能够履行的全部程序。公司仍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
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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