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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1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0 年 11 月 10 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8名,代表股份329,693,22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056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9名,代表股份
13,223,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4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317,270,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697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
12,422,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58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产业基金存续期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7,574,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871%;
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12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43,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99.6919%;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3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孙建科先生、李江文先生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7,584,9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99.9903%;
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9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3,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99.7695%;反对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0.2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孙建科先生、李江文先生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明、丁枫炜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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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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