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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光线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公司”)2019 年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 2019 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通光转债”,债券代码:123034)回售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光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15 号)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2.97 亿元的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
人民币 100.00 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 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
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2.80 万元(不含税),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28,697.20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11991 号《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验证报告》。

    “通光转债”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通光转债”
的存续起止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

     二、“通光转债”回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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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用于“高端器件装备用电子线缆扩建项目”和“年产 200 公里能源互联领域用
中压海底线缆新建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用于“年产 4800 公里 OPGW
光缆技改项目”、“年产 7200 公里 OPGW 光缆和 6000 吨铝包钢项目”和“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议案经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通光转债”的附加回售条
款生效,具体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
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
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因“通光转债”
现在为第二个计息年度(计息起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
票面利率为 0.7%,计息日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算头不
算尾),利息为 0.098 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 100.098 元/张(含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通光转债”的个人投资
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 100.078 元/张;对于
持有“通光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
所得为 100.098 元/张;对于持有“通光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
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098 元/张。

    “通光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通光转债”,“通光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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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通光转债”回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
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通光转债”回售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涛                        漆传金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