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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2020-11-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或单称“收购人”)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
人拟以现金认购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或“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的合计不超过 466,142,194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本公司已向金杜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本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
瞒、遗漏或者虚假记载,不存在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扫描件、副本或复印件的,
相关信息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1
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
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
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及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希望投资集团             指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兴源环境/上市公司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希望                   指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
A股                        指
                                易的普通股股票
《收购报告书》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兴源环境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新希望投资集团及南方希望以现金认购兴源环境非公开发行
本次收购                   指
                                股票的收购行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2020 年度股权激励          指
                                案)
《新希望投资集团股份认          新希望投资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与兴源环境签署的《附
                           指
购协议》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南方希望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与兴源环境签署的《附条件生
《南方希望股份认购协议》 指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订)》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法规                   指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3
                                   正       文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新希望投资集团及南方希望。根
据《收购报告书》、新希望投资集团及南方希望的各自公司章程及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希望投资集团及南方希
望同受刘永好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希望投资集团
及南方希望互为一致行动人。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 新希望投资集团


    根据新希望投资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
系统(http://www.gsxt.gov.cn),新希望投资集团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 2015 年 6 月 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0913213403053 的《营业执
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新希望集团大厦 2 楼 203
                        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刘永好
注册资本                7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参与发起
                           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股权投资(不含公募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
                           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
                           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投资管理(不
                           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不得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
                           品收益权);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
                           管理)(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
                           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
                           关衍生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
                           询业务);经济贸易咨询;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不得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租
                           赁业务;农产品、化工产品的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该项目)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45 年 6 月 3 日


    新希望投资集团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希望控股有限公司                        70,000              1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新希望投资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
散的情形。


   2. 南方希望


    根据南方希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南方希望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09158575152X0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情况如下:




                                         5
名称                       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支路新希望集团大厦 2 楼
住所
                           21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雄
注册资本                   103,431.3725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饲料研究开发;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百
                           货、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不含彩色复印机)、建
                           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木材)、农副土特产品(除
经营范围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
                           机械器材;投资、咨询服务(除中介服务)(依法需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52 年 11 月 20 日


    南方希望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52,750                51.00
    西藏恒业峰实业有限公司               50,681.3725               49.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南方希望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示系统(htt
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
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
m/),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6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新希望投资集团出具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9】50 号),就 2019 年新希望投资集团收购兴
源环境 23.60%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2019 交易”)认定: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本交易为股权收购,新希望投资
收购兴源环境 23.6%股权并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 20 条规定的
经营者集中。新希望投资 2018 年度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兴源环境 2018 年度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达到《国务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 3 条规定的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
19 年 4 月 17 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获我局批
准,违反《反垄断法》第 25 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新希望投资收购兴源环
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
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
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
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和《未依
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
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一) 停止实施集
中;(二)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三) 限期转让营业;(四) 其他必要措
施”规定,对新希望投资集团处以 40 万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
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
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
止的决定”。


    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虽对 2019 交易处以了罚款但(1)认定 2019 交



                                   7
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以及(2)未作出《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 13 条中罚款之外的并罚决定(即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
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其他必要措施),本所认为 2019 交易的经营
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本次行
政处罚不属于从重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 本次收购基本方案


    本次收购前,新希望投资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3.60%。

    根据新希望投资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的《新希望投资集团股份认购协议》,
新希望投资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9,944,297 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根据南方希望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南方希望股份认购协议》,
南方希望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16,197,897 股股
份(最终认购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
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将合计最多持有上市公司 835,347,923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41.00%(已考虑回购注销股份、2020 年度
股权激励对总股本的影响)。


   (二) 触发要约收购的事由




                                    8
    根据上述本次收购的基本方案,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合计最多持有上
市公司 835,347,923 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00%
(已考虑回购注销股份、2020 年度股权激励对总股本的影响),收购人通过本次
收购获得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因此,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三) 免于发出要约的合法性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
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
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收购人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关于认购新股锁定期的规定。


   (四)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的议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议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待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收购人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收购报告书》《新希望投资集团股份认购协议》《南方希望股份认购
协议》、兴源环境披露的公告文件、收购人相关会议决议文件及书面说明等资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的授权与批准如下:



                                   9
    1. 2020 年 11 月 14 日,新希望投资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新希望投资
集团股份认购协议》;


    2. 2020 年 11 月 14 日,南方希望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南方希望股份认购
协议》;


    3. 2020 年 11 月 14 日,新希望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新希望
投资集团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认购兴源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 2020 年 11 月 14 日,南方希望召开股东会,同意南方希望根据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认购兴源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   2020 年 11 月 1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二)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和关于免于收购人以
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


    2.   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   本次发行取得其他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如适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报告书》《新希望投资集团股份认购协议》《南方希望股份认购
协议》、收购人的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
收购并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资格。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则完成后续信息披露且在取得兴源环境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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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兴源环境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编制了《收
购报告书》及《收购报告书摘要》,并通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经按照《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收购各方尚需根据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规定,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应对自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七、   结论意见


    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并免于发出要约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履行了现阶
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上市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成所需程序的前提下,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次收购在收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完成后续信息披露且在
取得兴源环境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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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方
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姚   磊




                                                 _________________


                                                         朱意桦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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