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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2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68               证券简称:佳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7月12日。
    其 中 ,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系 统投 票 时 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 9:15-9:25 ,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7月12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甲6号院北苑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绍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83,847,6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13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1,410,7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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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46.7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436,90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565,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8,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4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436,90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709,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2%;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38,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3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3%。
    2.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30,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6,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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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6,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2%。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92,6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
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25%;
反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7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
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25%;
反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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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7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
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25%;
反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83,676,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
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25%;
反对 1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以下
子议案:
    7.01 关于选举佟晓琳女士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佟晓琳女士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83,085,226 票,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所有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佟晓琳女士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2,802,907 票,占出席会议本议案
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976%。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佟晓琳女士当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1-3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
案4-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并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7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佟晓琳女士当选公司非职工
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王宁律师、程江超律师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