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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沃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1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上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175 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21 日,并同意以 9.22 元/股的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全喜                  陈景善                  郭祥云



                                                      202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