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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9-10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1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4 召
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
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 15:00 期间接受
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96)。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43,277,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219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2,739,5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
表股份 537,8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9%。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2,739,53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12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7,82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9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7,8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0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吴铮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变更业绩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43,26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6200%;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43,26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1%;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6200%;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8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