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3-20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CORPORATIONLIMITED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向任刚、王莉丽、石河子鼎
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奕力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朱明武、瞿启云、西藏思科瑞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戴力毅、珠海横琴瀚鼎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玉萍、刘丽华及齐嘉瞻(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奕科技”)100%股份(即联奕科技公司类型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后对应的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
时,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总金额的 100%(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
称“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成功实施为前提,配套
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拟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
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
交易对方任刚可能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因此,任刚视同公司关联方,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邵学参与公司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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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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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股东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激活公司的经营活力,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5.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
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该等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甘培忠 王琨 朱恒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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