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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宇软件: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10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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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17]1220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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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6日在巨
潮资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
法、联系人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上述股东
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
确说明。
    2017年4月10日下午14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
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1694534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440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10753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人,所持(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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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10753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61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2、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述议案: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2017年董事薪酬》;
    8、 《2017年监事薪酬》;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
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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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
权、113900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
权、113900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
权、113900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权、
113900 股 反 对 , 同 意 股 份 占 参 加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 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权、
113900 股 反 对 , 同 意 股 份 占 参 加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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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170414857
股同意、0股弃权、113900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2017年董事薪酬》,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权、113900
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 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2017年监事薪酬》,其中170414857股同意、0股弃权、113900
股反对,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6141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 决 权的89.4077% ;反对1139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 权 的
10.5923%;弃权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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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张建明 律师                                 经办律师: 张景轩 律师




                                                         经办律师: 牛燕琴 律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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