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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佳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股份         编号:2018-075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于2018年8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应到会
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郝镇熙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报的编制规范,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核,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报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并结合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拟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具体
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拟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人民
币),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数量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
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三)发行价格及发行利率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债券发行时市场状况,
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四)债券期限

    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拟申请期限为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为单一期限
品种,亦可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及各品种发行规模,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
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所募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含子公司)
债务和/或补充公司(含子公司)营运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
业经营活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六)上市场所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次创
新创业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
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亦可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具体交易
场所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批
准和市场情况予以确定。

    (七)担保条款

    本次申请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八)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创新
创业公司债券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或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本
金和/或利息时,采取必要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向股东分配利
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上述偿债保障措施相关
的一切事宜。

    (九)提请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届时
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本次申请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
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申请及发行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
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方案、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权利、办理并确定担保相关事项、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上市
地点、评级安排等与发行条款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在股东大会核准的募集资金用
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
制定签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决定和办理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申报、发行、上市及其他所必要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有关
的各项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上述各项文件进行相
应的补充或调整,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届时市场条
件,对本次申请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上市规则,在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
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批准、签署及派发与本次创新创业公司
债券申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公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办理与本次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董事会授权人士

    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郝镇熙,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申请发
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

经表决: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