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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9-032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同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通过内网发布了《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2017 年 4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3、2017 年 4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调整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518 名调
整为 497 名,首次授予数量由 3600 万股调整为 3446 万股。同时董事会确定以 2017
年 5 月 2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4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46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5.26 元/股。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完成了授予涉及的 49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
    6、2017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肖永利、
孙维、王国伟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三人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310,000 股,回购价格为
5.2112 元/股。
    7、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超、封红燕、钱靖已离职,根据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180,000 股,回购价格为 5.2112 元/股。
    8、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以 2018 年 3
月 21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8.88 元/股。
    9、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刘杰放弃认购,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对象由 108 名调整为 107 名,授予数量由 400 万股调整为 398 万股。
    10、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除倪晟耕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
解锁比例为 50%,其余激励对象共计 490 名满足 100%解锁条件。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8,482,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8%。
    11、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凌澄轩、高春莹、宁坚、郑春国、倪晟耕、孙伟、陈盛军、
董炜、孔爽、蒋立群、何承明、赵明建、张咏、许传福、柳萌、方应已离职,根据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745,000 股,回购价格为 5.1314 元/股。
    12、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谢
鸣锋、唐永明、王宝臣、邓君、黄玉龙、郭正斌、张海明、姚骏、冯忠贤、宁德胜、
张波、戴常顺、李华祥、姚鹏飞、周浩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715,000 股,回购价格根据授予时间分别为 5.1314 元/股、8.8002 元/股。
    13、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时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顾问报告。
    14、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
    15、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以 2019 年 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142
名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6 元/股。
    16、公司在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018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由
750 万股调整为 735 万股,授予人数由 142 人调整为 139 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
139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2 月 27 日。
    17、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王
奇志、陆兴虎、周龙、孙雷、翟解、赵飞、刘涛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
数量为 265,000 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5.131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
8.8002 元/股。
    19、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解锁的相关事宜,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463 人,除李冰根据
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其余 462 名激励对象满足 100%解锁条件,合计可申
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37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489%;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92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 万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720%。
    18、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魏永
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王其刚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激励
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为
268,750 股,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5.1314 元/股,2017 年限制
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为 8.8002 元/股,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为 4.66 元/股。
    二、关于股票回购价格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因公司 2016、2017 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完毕,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相对应的调整公式: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因此,2017 年授予完成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每股回购价格为
5.1314 元【回购价 5.1314 元=(授予价 5.26 元-2016 年每股的派息额 0.0488 元-2017
年每股的派息额 0.0798 元】;2018 年授予完成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
每股回购价格为 8.8002 元【回购价 8.8002 元=(授予价 8.88 元-2017 年每股的派息
额 0.0798 元】;2019 年授予完成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每股回购价
格为 4.66 元。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原激励对象魏永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王其刚已离职。根据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262,500 股;公司激励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 6250 股,合计回购数量为 268,750 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魏永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王其刚、李冰
已获授但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 268,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魏永珍、张达强、艾绍
伟、李冰回购价格为 5.1314 元/股,程正、曾进回购价格为 8.8002 元/股,王其刚回
购价格为 4.66 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
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魏永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
王其刚已离职,公司激励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根据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魏永珍、张达强、艾绍伟、程正、曾进、王
其刚已离职,公司激励对象李冰根据其个人年度绩效解锁比例为 50%,公司监事会同
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
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68,750 股,回购价格分
别为 5.1314 元/股、8.8002 元/股、4.66 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律师法律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回购的价
格、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