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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7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对田帅先生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查,我
们认为,田帅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
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田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

                                                          李宝山、顾光、李明发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