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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2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诚信、独立、客观的原则,以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对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暨投资新
设制造基地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扩大公司智能制造业务板块的产能规模,同时降低人力、税收等运营成本,
充分结合公司智能制造业务板块优势与安徽省淮北市在人力、税收等方面的区位
优势,公司计划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投资建设制造基地(以下简称“淮北制造
基地项目”),即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
智能”)在当地投资新设其全资子公司安徽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
实际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安徽和晶”),注册资本为 2.50 亿元(币种:人
民币,下同),由安徽和晶具体负责实施淮北制造基地项目的建设与生产任务,
包括智能控制器的研发、制造中心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和晶智能本次投资新设安徽和晶暨新设制造基地事项符合公司智能制造业
务板块的经营需求,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推
动公司智能制造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和晶智能本次投资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淮北制造基地项目的投资计划,为更好地推进公司智造业务与当地
政府的优势资源融合发展,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
赢的原则,就公司在烈山区建设和晶科技智造项目相关事项在多方面进行协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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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公司计划在当地投资的智造项目主要建设智能控制器的
研发、制造中心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总投资不低于 6.50 亿元,本项目采用整体
一次规划,分过渡期、新建制造基地一期、新建制造基地二期等三期实施。
    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本次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项下规划的投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
于顺利推进公司淮北制造基地项目,利用项目所在地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助力
公司更好地把握智能控制器行业的发展机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
议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晶智能增资扩股暨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的独
立意见
    和晶智能系公司智造业务的运营主体,根据公司智造业务的发展战略需要,
公司计划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淮北市
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和晶智能的战略
投资者。本次新进的战略投资者合计出资 240,000,000 元(其中 198,414,275.25
元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取得和晶智能 31.08%股权,公
司放弃本次对和晶智能增资的认缴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和晶智能的注册资本由
440,000,000 元增至 638,414,275.25 元,公司对和晶智能的持股比例由 100%变为
68.92%,仍为和晶智能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为和晶智能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有利于拓宽公司智能制造业务板
块的融资渠道,融合多方优势资源形成协同效应以促进公司智能制造业务的产能
升级,同时有助于满足公司智造业务经营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
体战略方向以及智能制造业务板块的经营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在和晶智能层面引进战略投资者事项。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徐宏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大鹏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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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徐宏斌先生、王大鹏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
为徐宏斌先生、王大鹏先生具备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符合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聘任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我们同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聘任徐宏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大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周新宏
                                                                        曾会明
                                                                        刘江涛
                                                            202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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