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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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3
四、 结论意见 ..................................................................................................................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股东大会所表决议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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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无锡
市新吴区汉江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现场会
议召开当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内容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
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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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召
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2,710,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606%,
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30.2448%;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其
他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35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88%,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0.0806%。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暨投资新设制造基
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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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2,814,5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26%;反对 249,3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74%;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公司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814,5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26%;反对 249,3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74%;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引进战略投资者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814,5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26%;反对 249,30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74%;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1 名监事代表为监票人,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予以宣布。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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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金文玉
经办律师: 李虎桓
郑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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