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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晶科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电话:(86 21) 6080 0909;传真:(86 21) 6080 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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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4


四、 结论意见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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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股东大会所表决议案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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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刊登了《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

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宏斌、

顾群、张晨阳、王大鹏、陈玮、吴坚)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议案的函》,提请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关于提请增加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出具日,徐

宏斌、顾群、张晨阳、王大鹏、陈玮、吴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561,519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02%。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作为新增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增加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的补

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除增加前述临时议案外,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各项股东大会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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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无锡

市新吴区汉江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补充通知》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现场会

议召开当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内容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

《补充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的召

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32,596,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352%,

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30.2188%;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

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8%,占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0.018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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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出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 11、议案 12

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3.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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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5.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7.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本

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通

过。

     8.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9.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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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10.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11.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12.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13.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676,028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

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本次参与表决权股份总数 0%。表决结果为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 2 名股东代表为计票人,1 名监事代表为监票人,与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统计了议案的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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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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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金文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刘应檀




                                                          __________________

                                                                钱   乐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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