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天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9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丁文华、刘杰于
2023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以下
简称“《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公司已将如下议案提交我们审核《关于公
司与重组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合称为“新增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1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
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附件文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
绍,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就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
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
开、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2、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前,已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3、本次交易的新增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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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了回避。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董事会审
议和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为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注册。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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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熊 鋆 汪 速 曾丽萍
二○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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