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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明精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01-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明精机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平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秦翠萍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宋平、陈冰倩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6 月 13 日-6 月 23 日、2017 年 10 月 17 日、2018 年 1 月
6 日-1 月 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和与公司治理
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材料及公司公告;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审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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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三会材料;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传递及审核相关资料;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材
料、关联交易协议、相关财务报告,访谈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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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审阅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检查募集资金明细账及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划转流水、大额
募集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和审批手续,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财务报告等资料;分析
财务报表及重大会计事项;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同行业业绩情况等。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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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阅公司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核查公司有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章程、现金分红制
度等制度,核查公司现金分红的执行情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三会”资料等;
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需要金明精机进行整改的问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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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   平                       秦翠萍




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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