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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监督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障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审
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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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召集人应当
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评价。
    第十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
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
实际工作经验,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
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
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
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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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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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
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
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 7 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
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5、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 20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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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
小组或内审部门。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
审计委托人审批;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
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
    6、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
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
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
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
管理。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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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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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
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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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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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二)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
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三)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
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
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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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
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委员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同时可并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
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的行政处分;对于有第 5 项情况的人员,
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6、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7、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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