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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玛信息: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8-10  

						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16-047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三)11: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9日
15:00至2016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B
座20层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23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213,846,3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2791%。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212,009,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35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36,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4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参股子公司贵阳市医药电商服务有限公司收购
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 70.4%股权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220,6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33%;反对 9,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股东王伟先生(持有 122,496,000
股)、黄国宏先生(持有 33,120,000 股)回避表决。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6,845,106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8%;反
对 9,74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参股子公司贵阳叁玖互联网医疗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220,6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33%;反对 9,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股东王伟先
生(持有 122,496,000 股)、黄国宏先生(持有 33,120,000 股)回避表决。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6,845,106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8%;反
对 9,74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潇律师、宋勇鹏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