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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0-10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0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利德曼生
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89 号)(以下简
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公司会同相关各方对关注函问题进行了认真
落实,并向董事罗浩波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核实。

     现就关注事项回复如下:
     1. 请董事罗浩波补充说明无法保证三季度财报真实性的具体原因

及决策依据,是否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第 3.3.3 条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回复:

     董事罗浩波向公司提供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回复如下:
     “对于利德曼的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本人的表决意见为“弃

权”,原因是本人无法确认利德曼的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具体原因如下:
     一、本人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利德曼与部分客户在应收账款数额方

面存在争议,因此,本人向董事会提出要求查阅公司近三年与相关客户
的交易资料,截至利德曼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

未提供相关资料。
     二、本人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利德曼个别子公司存在财务处理不规
范的问题,因此,本人向董事会提出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截至利德
曼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未提供相关资料。

    本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3.3
条的规定主动调查、了解情况,并要求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资料。”

    2. 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3.20 条的规定,对罗浩波的异议声
明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回复:
    董事会认为:

    (1)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严格遵守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的一致性、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编制了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在
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对客户回款情况一直进行着密切跟踪,并制定了

合理的信用政策,但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现状、公司销售政策等因素
的影响,与个别客户存在对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和数额有分歧的情况,公
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客观地确认 2020 年第三季度

当期营业收入,对于应收账款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司将该类资产按类

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会计估计,并充分计提信用减值
损失。公司目前执行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政策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及

行业惯例,所出具的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真实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合并及母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方面,公司持续加
强合同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并以催款函、对账函等方式加强催收,
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有 10 家,
各级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

治理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子公司定期向母公司报送的财务数据
能够准确地反映其实际的经营情况。

    (3)在董事罗浩波对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提出异议时,公司
财务负责人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向董事罗浩波做出解释说明,公司并提供
书面回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的

说明》。
    (4)经公司与董事会(除董事罗浩波外)其他成员落实后,该等人

员均表示没有收到过董事罗浩波因公司 2020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向其提
出查阅公司/子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或客户交易资料的要求;董事会在审议
该议案时,也没有董事就某一家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和财务处理规范性提

出过质疑或要求补充资料或信息。公司董事因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资
料时,可至公司财务部予以查阅核实,公司财务部门在符合董事的权限
范围内均全力配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公司

在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公司目前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能够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其他董事(除董事罗浩波外)、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确认其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常履行职责,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董事罗浩波的异议声明不会对公司

治理、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