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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

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
意见

    1、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原则、
限售期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

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3、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经审阅公司《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调整后的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

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及签署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有
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该
等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力建、王艳、吴琥

                                                2021年1月8日